| 西汉时期居延移民屯田制
屯田,是我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之一,其作用和影响绝不仅限于经济范畴。它是早期耕战思想的直接发展,也是常驻边防部队自给的重大措施。
居延地区,因黑河水注入居延海而得名,黑河两岸,有大片的冲积平原,土地肥沃,便于灌溉,适宜垦耕。当时,西汉政府为充实河西边防力量,扩大国家的耕地面积,增加赋税收入,在河西实行屯田政策,居延地区也不例外,所出土汉简,记述有关屯田的材料不少,涉及的范围亦广,如田官组织、田卒人数、垦田数量、谷物种类等,这些不仅反映出居延地区的屯田规模,而且可以看出居延屯田基本上依照内地的开垦,不仅繁荣了地方经济,而且补充了军队供应。由于军垦屯田,孕育了黑河两岸的居延文明。现通过对居延汉简的考查,谈谈居延军屯文化。
1.屯田的劳动力:从事屯田的主要是田卒。如简:“田卒大河郡、瑕丘、会成里、王胜年卅八。”(498.11)这是田卒的名籍。田卒一般从事着十分繁重的劳动。简文中一般称为“剧作”“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这种从事重体力劳动者,有时一次干活可多达1500人之多,“极具病已,谨案属丞,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
马田官,写泾(注)渠,乃正月已酉淮阳卒。”(513.17)这是说一千五百名田卒为 马田官做放渠水的工作。
繁重的劳动、残酷的剥削、恶劣的生活条件,往往引起田卒的逃亡。“马长史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房、衣服,初亡年月日白报,具病已。”(513.17)这是要求凡有逃亡的吏、卒、民、屯士等,都要详列本人的一切情况,如上要求而加以追捕,这里我们举一份捕亡文书为例。如“边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验亡人所隐匿,以必得为最,诏所名捕还,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179.9)
似这种捕亡文书在居延简中屡见不鲜,凡捕得之逃亡士卒,都将其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严重的要判以死刑。
为了使田卒安心在边塞屯垦,不致大量逃亡,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办法,如久居边塞的田卒,其家属可以按月给口粮。这种由官家支的粮,都列入“卒家属在署名籍”,每月按名籍发粮。另外,对一部分久居边郡的戍、田卒,可以划出一些田地为其私有,或允许其开垦新地为自己所有。这从居延地区所出土的土地买卖简可以得到证明。只有私田才可买卖。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买卖时要经过乡啬夫、佐等人的验问,买主要能完成更赋。当时居延土地的价钱最贵时每亩可值百文,贱时每亩仅25文左右。
2.屯田地区设有各级官吏管理屯田事务:屯田虽是戍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边塞地区仍有明显分工,自成相对的独立系统,它与主候望、明烽火的正式哨卡队伍有别。所以屯田系统的田官组织、也是比较复杂的。就其名称计有屯田校尉、农都尉、护田校尉、守农令、劝农掾、仓长、仓佐、仓曹吏、事田以及战斗在劳动第一线的田卒、河渠卒、什、伍长等。
在居延简中,可以看到以下各级田官:“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入谓县律曰,藏官物非录者,以十月平价”(4.1)、
“守农令赵入田册取禾”。(90.65)、“五年正月癸未, 守张掖居延都尉旷行丞事,骑司马敏,告兼劝农掾”(103.28)、“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都尉小府”,(10.33)。
按田官组织的管辖权限,屯田都尉、农都尉分属都护、太守的领导,同时受制于中央的大司农。守农令、护田校尉则听命于农都尉或都尉。
3.田卒的生产工具、籽种和口粮由官府供给:在居延地区的普查和试掘中,发现了一些汉代的的农业生产工具,有铁锄、铁 、铁斧、铁锤等。这些铁农具制作得很规整,作用面很锐利,且有一定的水平。新获居延简中,有从南阳郡制造的铁农具运往居延的记载,可以推知,当时西北边塞地区,使用的铁农具多系内郡制造,由大司农统一调拨。
边郡屯戍事业资金不足时,也由大司农相助,相助的款项称为“调钱”, 简文有“ 其十一万四百三十五调钱 ”(168.13)。除中央调给地方的“调钱”外,地方按时上缴中央的叫“委输”边郡除上缴之“委输”外,还有一部分留给地方度支,并不全部上缴。
屯田所需籽种亦由官府供给,当时居延乃至河西地区,谷物种类有谷、麦、大麦、小麦、 麦、 麦、糜、 、黄米、 、胡麻等。这些农作物种类都是见于简文的。
田卒的口粮和其他戍卒一样,由官仓支付,这些记载见田卒名籍簿,这种名籍簿记有田卒的姓名,何年何月领口粮若干,凡有代人领的,也要注明代领者的姓名,这种名籍在居延简中发现很多,兹不再赘录。
4.屯田的全部收获要归仓:居延简中有很多仓名,这些仓应分属府、县和都尉府所辖。仓有仓长,辅以仓丞、仓曹、大粮仓保管及粮食出纳事。“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10.33)
“肩水仓长”是都尉属下,别于郡、县。“建平三年闰月辛亥朔丙寅,禄福仓丞敞移肩水金关,居延坞长王致,所以乘用马各如牒,书列出,如律令。(15.18)
”这是禄福县仓丞给肩水金关关啬夫的牒书,《汉书.地理志》酒泉郡有禄福县,《续汉书.郡国志》酒泉郡下改西汉时禄福县为福禄县。建平为西汉末哀帝年号,禄福县新莽改为显德,建武以后改曰福禄。这是县设仓的例证。一仓所储谷物可在万石以上,居延曾发现“万石”仓印,在简文中也有“今余谷万二千四百七十三石三斗”(112.2),“受四月余谷万一千六百五十二石二斗三升少”(112.20)的记载。
各仓积谷除边郡吏卒口粮、战备、籽种等支出外,还要内运一部分,调有余补不足。
关于农都尉,边郡地区大致有四种都尉衔官吏,即郡都尉、关都尉、属国都尉和农都尉。居延都尉、肩水都尉略同于郡都尉。
5.代田法与代田仓:我们知道代田法是北方干旱地区的一种土地轮作法,或称轮耕制。将一亩田划成三畎三垄,在垄中播种,耨草时锄垄土,用来培壅苗根。畎和垄的位置逐年轮换,藉以轮休而保持地力。这种轮休法在居延是否得到认真的、普遍的推行,或是部分地方推行,目前还难以肯定,这还有待于更多的材料加以说明。但是据简文有代田仓名,可否据此来证明居延地区已经推行过代田法,证据似还显得不够有力。
6.牛耕与牛籍:代田法与牛耕是分不开的,牛耕的普遍使用是农业发展的一大进步。屯田所用之耕牛也有牛籍,牛籍就是对耕牛的登记簿,兹举牛籍簿如下:
“力牛一,黑,特、左斩,齿八岁,洁七尺八寸。”
“牛一,黑,牡、左斩,齿三岁久。”
这些牛籍简都出土于大湾,显然是耕牛, 而不是拉车的牛或食用牛,这是因为:居延旧简中有关田卒的名籍凡67条都出土在大湾,全部田卒的衣物籍共17条也出土在大湾,特别明确指出廪食田卒的两条记录也是大湾所出,一般有关屯田的文书也多出土于此,可以肯定大湾是当时居延屯田的中心。
7.谷粮的大小石(斛)问题:居延简中常记有大石和小石的记载,有人错误认为,大小石只是同一的量在计算不同对象时所用的不同名称,而不是两种量,大石指米,小石指粟(原粮),一石粟可出六斗米。故汉简中“若干小石米为若干大石”的诸条,都是若干石粟可出若干石米的意思。我们知道,汉代有“大石”、“小石”两种斛的名目,它们之间的比率可以从下列的几个例子中求出:
“入糜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甲.849)
“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 (甲.858)
以上几例其比率均为5:3, 所以可知小石一石合大石六斗。
8.凿井灌溉:居延绿洲地区虽有河水可以灌溉,但离河稍远地方引水则有困难,所以便需凿井灌溉,当然也要解决人们饮水的困难。从汉墓出土文物中发现有不少陶井、陶桶证明,汉代凿井在技术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居延简中有“卅井”、“渠井侯长”(3.14)、“毋井者各积冰亭十石”(534.9)等,这时所开之井可能多是串井,也叫坎儿井,简(127.6)“第十三燧长贤□井水五十步,阔二丈五,五泉二丈五,上可治田,度给燧卒。”一般井当然不会这样大,这就是串井无疑。这种井流量大需人看守,所以有“当井陈弘”、“当井周捐”(562.7)等戍田卒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