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时居延障塞设施、烽燧报警
烽燧排列体系:
居延烽燧线的排列,大体上是 形,有人称之为“工”字形。鼎新以南的甘州河(即黑河)与北大河至鼎新地区恰如形成了一个交叉形,沿这两条河排列的烽燧线,是居延烽燧的较南端者;自鼎新(毛目)沿弱水北上至凯旋村附近(查科尔帖)再继续延伸北上,在河的东岸分布的烽燧线,这是居延烽燧的中段;再向北沿东河排列,从布肯托尼东北伸向博罗松治,达居延海的边沿,这是居延烽燧的北段。
烽燧管理体系:
居延地区由两都尉分管,即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其中肩水都尉驻大湾城。都尉府属官有都尉丞、侯、千人、司马及其他僚属等,都尉下辖若干侯官,侯官管若干部、部之下即燧,这是烽燧系统的骨干,即主要的嘹望、观察、通讯系统;在太守领导下与都尉管辖的另一平行系统,是由农都尉管理的屯田系统,亦如烽燧管理层次,也是四级;第三个是仓库、邸阁、后勤系统。
我们依据甘肃境内居延地区的地形,从北向南对烽燧的分布与位置叙述如下:
肩水塞:此塞以北,烽燧连绵约110公里, 全无塞墙,在额济纳河上游两岸,又可看到塞墙的遗迹。从金关到甘州河、北大河的交汇处鼎新约长50公里,河两岸可复原出两条大约平行的塞墙,北交于金关。东部塞墙比较完整,向西北伸展的一段支墙略显痕迹,鼎新以南,甘州河东岸也还残存三小段塞墙,沿此三条塞墙,共有城两座,鄣4处,烽台
39个。大致可以分为四组:
①东部塞:鄣1处,烽台19个,地湾在此塞上。
②西部塞:有烽台11座。
③两塞间:有城两座,鄣3处,烽台4个,大湾城、双城子在此范围内。
④鼎新南:共有烽台6个。
北大河塞:共有鄣1处,烽台1个。北大河塞是疏勒河岸汉代塞墙的东端,与肩水塞相交。这条东西行的塞墙不属于张掖郡而属于酒泉郡东部都尉的东部塞。
烽火制度:
“ 烽燧”是一个词,有时也可分开使用,即“烽”、“燧”简言之,“烽”指信号,如烽火、烽烟。 “燧”指施放信号和观察、嘹望的建筑,即烽台。
我国的烽燧之制究竟起于何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早在西周时已有烽燧设置,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史记.周本纪》“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至则举烽火,诸侯悉至,至而无寇,褒姒乃大笑,幽王说之,为数举烽火。”烽燧之制大约与我国封建时代相始终,迟至明代,虽然形式、内容已有很大变化,但基本上还沿用着烽燧之制。
居延汉简中的《塞上烽火品约》简册,是汉代候望烽燧系统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示警联防条令,它规定具体要求,协同性高,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实践的要求出发而制定的。例如它规定,在殄北塞当发现匈奴人入侵,白天举二烽,坞上表一,燔一积薪;晚上则燔一积薪,举喉上离合苣火,并要求毋绝至明。还规定当“匈奴人入塞,
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丞传檄告,人走马驰。”“烽火品约”是由都尉府制定并发布的,上例《塞上烽火品约》是由居延都尉府发布的,只约束其下属的三塞(甲渠、
殄北和三十井塞),而从地湾、 金关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零星简是由肩水都尉府发布的,约束所辖的肩水塞、广地塞等三塞,同样,在敦煌所发现的《烽火品约》简是分别由中部都尉府和玉门都尉府发布的。
<<塞上烽火品约》规定,一塞 犯,其余两塞“和如品”。殄北塞地处三塞之北,无论匈奴人“昼入”或“夜入”都要按品约规定的示警信号“举烽”、“燔薪”、“以次”传递到三十井塞上,而三十井、甲渠塞要“燔薪如故”,直达居延都尉府。匈奴人犯三十井或甲渠塞,按《塞上烽火品约》规定,同样传递其它两塞,这就组成了一个机动的三塞联防单位,便于统一指挥,相互驰援.丞、尉、吏甚至县田官都有“示警”“言府”之责,俾能及时将敌情报告都尉府。《塞上烽火品约》的执行是严格的,稍有违犯,将要受到惩罚。居延新获《建武王年甲渠劾侯长王褒》册,记述了侯长王褒
“不以时燔举”“燔举不当”而遭受弹劾。 “不以时燔举”指“燔举”失时,贻误戎机,“燔举不当”指燔举信号与敌情不符,示警违例,这按律是要受到严格惩办的。
据《塞上烽火品约》前五简规定,匈奴人在白天或晚上来时,根据不同的进入地点,应发出不同信号,可使其它各燧明确的判断出匈奴人的进入位置。第二简规定在“天田失亡”时应燔举的信号。“天田”是木栅外的工事,用砂子敷在地面上,以判断敌人的足迹。“天田失亡”即“天田”遭到扰敌破坏。第七简指出匈奴人进入索关内外,
应发出的不同信号。“索关”“县索关”、或“三十井县索关”,都是指居延县索关。第八简规定在匈奴人“复入”时,应该发出的信号。匈奴人进入殄北塞后继续南下寇入甲渠部,再西折进入三十井塞,根据“复入”的不同位置应表示不同的信号。第九简至十六简,规定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发出什么样的信号。如“守亭鄣不得下燔薪者”,“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入塞千骑以上”、“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等,要求依据不同的敌情,发出各种不同的示警信号。第十二、十三、十五简,明确要求在异常情况下除燔举以外,还应采取的其它措施,这就使联防更为完善,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实际价值,它较前期的烽燧示警制度是一个较大的发展和进步。
“汉时塞上告警,烽燧之外,尚有不燃之烽”( 王国维语),简言之,塞上告警用四等方法:一曰表或作烽, 以蹭布为之,色赤与白。二曰烟,在烽火台中建高竿,竿头系小笼(原名兜零),用薪焚烧。三曰苣,形式略同于后代的火把,四曰积薪,燃烧草料。
烽与表虽然都是示警信号,但并非一物,烽言举,如“举烽燔二积薪”、“举烽燔薪如故”、“举一烽”、“举二烽”皆是。但苣也多言举,可知烽和苣都是悬在竿头的。因而,烽、苣可能同竿,临昼悬烽,夜悬举,这一点在《塞上烽火品约》中是十分清楚的。表以缯布为之,赤、白二色相间,白天观之醒目示远,与今日标竿、交通信号竿中的红白二色相间是一个道理。表不能燃,有警悬挂起来,表用于白天,所谓“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北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见《墨子.号令》)。“烽”、“表”相望,显然也不是一回事,《塞上烽火品约》云“举二烽,坞上大表一”、“举二烽坞上大表”,显然,表是表,烽是烽,既非一物,也不可相混同。
烽既非表,究属何物?居延简有“昼举亭上烽一烟”一例,说明烽烟是一回事,用于白天示警。我们认为,只有烽才用笼,置薪草于其中,不用绳束,散于笼中,有警点火悬竿生烟以明警,这就是烽。烽的关键是燃料,居延试掘中,在破城子南偏东50米处烽台东侧,发现有大量散置于地上的薪草,这应该是烽的燃料。居延发掘中在金关东南曾发现似曾为埋置烽竿的坑穴遗迹,坑穴遗迹分布成椭圆形。
苣,或苣火。炬为苣之别体。居延发现的苣全为芨芨草束成,以发掘标本为例,全长80厘米,底部直径约7 厘米左右,在中间横插三根木棒,棒长22--37厘米不等,各棒之间相距为20厘米左右。其余各苣,形制完全一样,唯棒长、棒距以及苣长大同小异。苣间的木棒,究属何用,意见纷纷,我们认为,无非是平衡、定向、继火等作用。苣把不大,火力有限,多悬着于坞上烽竿,悬挂时为保持一定的重心,不致随风飘摆,使之相对平衡,所以加以木棒;为使苣燃后保持一定的方向,可于三根木棒处加系三条草绳,联结于槔头索上,确保相临烽燧能一目了然;第三个用途那就是继火作用,芨芨草晒干后,极易燃烧,如遇劲风,也会突然熄灭,木棒燃后,既可继火,也可使芨芨草不致燃之太快,在某种程度上讲,起了苣火的调节作用。多年来关于苣的使用问题,始终莫衷一是,这次居延试掘发现完整的苣,为我们解决如何使用问题,提供了一些线索。
薪、积薪。堆积的各种杂色柴草。居延简中有很多关于燧卒刈草的记载,兹不赘录。可知伐薪是燧卒的日常工作之一,平日积存,以备随时使用。居延试掘发现,在破城子、金关、第四燧等处,都有已燃的灰烬和未燃之积薪,如金关坞的南面有积薪,坞周有灰烬厚约40-60厘米。
第一燧坞南面的烽台,位于坞南偏东50米处,发掘时是一圆形竖式覆盖砾石和砂,形成硬戈壁状,其正北的方形烽台,长宽为4.80米,用夯土筑成,东南两侧自戈壁层下,均遗留有当时使用的积薪。从戈壁层下,四周都是积薪燃后的黑灰和示燃尽的灰质。西部堆积较厚,南部次之,东、北两侧较少。《塞上烽火品约》规定,唯积薪昼夜均可使用,“燔一积薪”、“燔二积薪”、“燔三积薪”。是积薪以堆为单位使用,“一炷”即一堆,因是成堆燔燃,必然是下火上烟,故可昼夜兼用。
考居延汉简,可见戍卒中有专司烽火者,“谨侯望,通烽火”是汉代塞上亭燧的主要任务,要求警戒嘹望,观察敌情,发放信号,急传言府,因而,要求职责明确,事有专人负责,如(456.4)“状辞居延肩水里上造年四十二岁,
姓郾氏,除为卅井士吏,主亭燧候望,通烽火、备盗贼为职。”戍卒中也有这类“状辞”,责成其“以候望为职”如:“戍卒三人以候望为职,戍卒济阴郡定陶羊于里魏贤,已卯夜直候半夜时绝不□使戍卒除□
”(甲1035)。 为使戍卒胜任工作,平时要训练他们准确的观察临近各烽燧的燔举情况,加以考核,简文中有戍卒负一算,负二算的记载,这正是考核的结果。如戍卒还不熟悉《品约》的条令,也要予以声明,如“□竟卒三人一人病,二人见,卒符泽月廿三日病伤汗,卒范前不知蓬火品
”。不熟悉的要抓紧背诵、训练,如“扁书亭燧显处,令尽讽诵知之,精候望,即有蓬火,亭燧回度举毋忽”(敦煌简C432)。
警戒命令与记录:都尉府汇集各亭燧的军事情报后,如认敌情严重,便立即向各有关烽燧发出警戒命令,这就是檄书简。如(278.7)“十二月辛未,甲渠侯长安、侯史
人敢言之,蚤食时临木燧卒□举蓬燔一积薪,虏即西北去,毋有亡失,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将兵屯田官居延都尉谓城仓长禹兼行[丞事]。
对烽火设备的检查制度:亭燧通讯烽火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对其设备的重视自不待言,所以对其设备诸如蓬、苣、积薪以及蓬竿、绳索等都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并要求定期汇报。必要时上级还会派人来检查,对其破损不合格者要督促修复,违命令者甚至要受到惩处。经检查,对失职官吏要进行处罚,如破城子新发现的对侯史广德“坐不循引部”檄,可以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