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金鼎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鼎湖风景区以板滩水库为中心,以环湖道路,湖内小岛为景观轴线,东壤戈壁,西邻解放村水库,南连鸳鸯池水库,北接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金塔县城市规划,合理划定风景区详细的四至界线。

第三条  金鼎湖风景区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金塔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  金鼎湖风景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第五条  金鼎湖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进入景区参观、游览、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六条  金塔县水务局是金鼎湖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板滩水库管理所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板滩水库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板滩水库工程的管理,包括水库工程观测,水库蓄水调度,防洪灌溉,控制运用计划编制上报落实,工程维修等工作。
  2、负责金鼎湖旅游开发管理,包括金鼎湖风景区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旅游项目开发等工作。
  3、负责金鼎湖和鸳鸯池水库至酒航公路两旁环境生态绿化管理。
  4、负责金鼎湖水产开发养殖工作。
  5、负责金鼎湖公益事业管理,包括道路、电力设施、廊亭楼阁等公益设施的管护维修及安全保卫工作。
  6、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金鼎湖风景区的规划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风景区规划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并与国土、环保、城镇、交通等规划相配套。

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要突出特色和区域旅游景区间的互补功能,建(构)筑物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色彩及道路、照明、绿带等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风貌及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须与交通道路及环湖路、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的旅游景点规划必须以环境承载力连续有效性为前提。景区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水利管理与利用,旅游与生态的和谐与发展。

第十三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金鼎湖风景区的建设是指开发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为旅游所用以及为完善旅游景区综合服务功能而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道路、设施设备等。

第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  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览等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水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清洁。

第二十条  进入金鼎湖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开设的商业摊点和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行业标准要求,凭证照在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入金鼎湖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不得擅自进入。

第二十二条  进入金鼎湖景区举行大型群团活动,须经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风景区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景物、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毁损水库大坝等防洪设施;
  (二)向水库、清水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水库、清水渠内洗刷车辆;
  (四)炸鱼、电鱼、网鱼或在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
  (六)损坏景区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示牌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倾倒垃圾、渣土、流体废弃物,堆放物料;
  (九)擅自设置广告牌,张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十)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车辆;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十二)攀折、刻画、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采集籽种;
  (十三)跨越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十四)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涂抹、张贴;
  (十五)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袋等废弃杂物;
  (十六)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迷信活动;
  (十七)建坟立碑;  
  (十八)其他损害金鼎湖景区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及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单位、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资源和各项公用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违犯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侵占风景区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设,并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林木、破坏植被、采集花草药材的,责令其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毁损水库、防汛、灌溉设施或者其他自然景物的,责令其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捕杀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指定的地点以外吸烟、野炊的,责令其改正,未引发火灾的,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已引发火灾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七) 禁止践踏草坪,穿越绿地,折枝摘花,违者罚款5至10元。
  (八)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烟头, 违者罚款10至20元。
  (九)禁止攀爬建(构)筑物、雕塑,严禁在湖中戏水、洗澡,违者罚款10至5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禁止在湖中钓鱼,如经发现罚款200至30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旅游、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汇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区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毁损自然景物、滥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可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金鼎湖景区管理机构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塔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